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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属违纪,领导被问责一点也不冤

发布日期:2019-05-15

下属外出考察途中去景点玩了一圈,回来后党支部书记被诫勉谈话;单位给职工发放购物卡,党组织书记、总经理受到党内警告处分;下属违规操办儿子“升学宴”,作为“一把手”的党委书记作了书面检查……下属违纪,领导被问责到底冤不冤?

不冤!下属出了问题,与领导监管不力有着直接的联系,怎能置身事外、独善其身?党要管党,首先是党委要管、党委书记要管,同时各级领导都要管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,需要领导干部把每条战线、每个领域、每个环节的管党治党工作抓具体、抓深入,做到以上率下、形成合力。这是政治责任,更是政治纪律,不抓就是失职,抓不好就是渎职,失职渎职了,自然就要被问责。

一、什么情况下会被问责

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第六条规定: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,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予以问责:

1.党的领导弱化,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、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,在推进经济建设、政治建设、文化建设、社会建设、生态文 明建设中,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,出现重大失误,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,产生恶劣影响的;

2.党的建设缺失,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,组织生活不健全,党组织软弱涣散,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,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,作风建设流于形式,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,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,损害党的形象,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;

3.全面从严治党不力,主体责任、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,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,好人主义盛行、搞一团和气,不负责、不担当,党内监督乏力,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,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、不整改不问责,造成严重后果的;

4.维护党的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不力,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,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,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、有禁不止,团团伙伙、拉帮结派问题严重,造成恶劣影响的;

5.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、不扎实,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,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;

6.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。

二、被问责的具体形式

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第七条规定:

(一)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:

1.检查。对履行职责不力、情节较轻的,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。

2.通报。对履行职责不力、情节较重的,应当责令整改,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。

3.改组。对失职失责,严重违反党的纪律、本身又不能纠正的,应当予以改组。

(二)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:

1.通报。对履行职责不力的,应当严肃批评,依规整改,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。

2.诫勉。对失职失责、情节较轻的,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。

3.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。对失职失责、情节较重,不适宜担任现职的,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、调整职务、责令辞职、降职、免职等措施。

4.纪律处分。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追究纪律责任。

上述问责方式,可以单独使用,也可以合并使用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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